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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住房公积金贷款。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,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
金贷款。还有单位建集资房的,价格实惠,但单位员工却没有经济实力,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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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明文规定,集资房只对本单位员工出售,所以购房人与员工私下签订买房协
议,以该员工的名义先签订购房合同,所有房款均由购房人支付,并另外给该
员工一定的转让费,待到房产证下来以后,再根据协议办理过户手续。
(三)转移财产逃避债务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,债权人有权要求债
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。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,恶意躲债,
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。
(四)简便手续,减少税费。比如,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,
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。
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。房地产作为不动产,以物权登
记为准。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,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
人是实际出资人的父母或子女,即“名义产权人”,而实际出资人则是“实际
产权人”。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,且
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,则实际产权人则无法要求取消交易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规定“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
物权的证明”,此系中国法律对房屋权属的形式要求。而中国民法又充分尊重
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,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,
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订立合同,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房屋买卖
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第十五条规定“当事人
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,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借名人实际享有房
屋权益,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(出名人)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
的,可予支持。”
就本案来说,就是一个典型的“借名买房”引起的权利纠纷。《物权法》
规定了明确的公示原则即以“不动产登记簿”所记载内容为准。但民法本身是
私人意志的体现,尊重意思自治应是民法制精要和必须遵守的原则。故而司法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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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又明确了在“借名买房”的合法性和可裁判性。但对于这一关系的具体裁
判首先要看待双方是否有证据来证明存在有“借名买房”的关系。如果有明确
的书面合同,那么主张一般可以得到支持。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仅仅是口头约定,
就存在对双方真实意思的探究,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。比如付款
主体、使用主体、其他法律关系的履行等等做综合判断。
本案虽然当事人周×建主张了“借名买房”且能够证明周×建全额支付
了购房款,但因为双方没有书面合同,且父女关系作为前提在通常情况下理解
为“赠与”也很正常。
2.赠与合同的效力
赠与合同系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,受赠人同意接受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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